大河网讯 “MOSS只是在忠实履行已授权的指令。”和《流浪地球》中人工智能机器人MOSS一样可以“执行指令”的“顶流”,还有2022年11月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发布的一款名为ChatGPT的聊天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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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集团报告显示,ChatGPT目前月活用户已突破1亿,成为史上用户增长速度最快的消费级应用程序。关于ChatGPT能否使知识劳动者从低级、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的思考,到人工智能是否会替代人类工作的诘问,“百家争鸣”一时之间方兴未艾。
但在这场“狂欢”之下,人们也开始产生对于类似ChatGPT的内容生成式AI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担忧。
赵一婕
近日,大河网记者邀请到河南怀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一婕探讨内容生产式AI“热浪”背后的忧虑与思考。
ChatGPT所代表的内容生产式AI并非新概念
“究其根源,ChatGPT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发展的产物,本质上依然仅是一个语言模型。”赵一婕认为,类似ChatGPT的内容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核心是利用人工神经网络,根据灌入的大量的素材进行学习,让训练好的模型根据需要进行“拼凑”而产生结果。同时AI在与人类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根据对方的反馈进行调整,从而让自己的回答更加符合人类“预期”。
ChatGPT所代表的内容生产式AI虽然并非新概念,但它的出现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一次创新。它可以直接应用或支撑在很多场景,快速渗透在各行各业,在线问诊、写新闻、编写视频脚本。甚至国内歌手刘柏辛已经发布了用它写的新歌《伤心草莓》,歌词和旋律均由ChatGPT完成。
内容生产式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尚无统一标准
关于人工智能(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的热点问题。
争议1: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法律定义上的“作品”?
观点:内容生成式AI生成的“产品”失去了“作品”情感的灵魂
赵一婕告诉记者,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者”,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AI不属于上述范畴,是权利的客体,因此目前很难依据法律直接赋予其作者身份。
那么,没有“作者”身份的主体所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
“类似ChatGPT的内容生成式AI是根据目前已知的创作进行变更,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独创性’和‘初创性’,可以称之为一个‘产品’,但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作品’。”赵一婕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定义上的作品涉及著作权,要求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原创性,也称为“独创性”或者“初创性”,去除“非模仿性”(非抄袭性)。
赵一婕认为,人工智能并没有人的情感,它并不了解每个灵感的来源和目的,只是生硬地进行改装,是僵硬的流水线产物,失去了作品的天然灵魂。
据赵一婕介绍,被称为“人工智能著作权第一案”的相关判例说明,内容生成式AI所生成内容可以称之为“产品”,但不属于“作品”。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使用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包含图表和文字的分析报告《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菲林律所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该报告,删除了原报告的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内容。菲林律所认为,涉案作品由图形和文字构成,其中图形部分具有独创性,构成图形作品,百度公司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该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数据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菲林律所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没有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不宜认定为菲林律所创作完成。
争议2:利用现有材料进行AI训练,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
观点:在巨量的文本挖掘和使用过程中,难免有版权作品被“误伤”。
2022年AI绘画工具Mimic被提出是对某位画师指定风格的模仿;而当AI声音合成引擎提供足够的特定人声样本,AI也可以模仿他人的音色进行歌唱。
虽然大多数内容生成式AI研发公司均称自己对其训练所使用的材料来自开源库,但根据现状,在巨量的文本挖掘和使用过程中,难免有版权作品被“误伤”。
“通俗来讲,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赵一婕向记者解释道,“内容生成式AI的本质是通过对巨大信息库里的资源进行‘拼凑’,这些‘拼凑’有时并没有得到来自创作者本人的授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AI‘侵权’的证据收集具有很大的难度。”赵一婕对此表示担忧,虽然这些没有得到授权的“模仿”和“拼凑”行为足以得到“侵权”的民事请求权支撑,但AI对于人类语言习惯、思维逻辑的模仿,很难定义具体的侵权内容。
让内容生成式AI有所管、有可为
随着人工智能产品不断迭代升级,在法律层面,未来对相关产品该如何进行监管与应对?赵一婕从两个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一,通常而言,法律规制的对象是社会一般理性成年人。但是,当人工智能开始普及,当人工智能开发到一定程度,对于人类的一个指令而自行产生结果,超出原有的法律范围,我们有必要考虑为其设定专门的法律规则。
其二,目前人工智能时代的特点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反映到立法中,法律应该逐渐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具体领域和场景中的应用。
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反映了我国目前更多的是从产业政策促进、扶持和发展的角度对人工智能提供行政指导。在监管层面上,目前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仅在电子商务、数据安全和智能投顾领域的立法中有个别条款涉及。
在OpenAI的官网上写着这样一段话:“让人工智能为人类创造更有效率的工作,让人类受益于人工智能。”目前,也有不少行业选择与AI结合,迎来更新的人工智能时代。
如何让劳动力受益于类似ChatGPT的内容生成式AI,又如何监管内容生成式AI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未来将大有文章可做。(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