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其中商铺租赁纠纷往往涉及更高的金额。对于商铺租赁纠纷,如何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5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多家法院获悉,通过专业调解,近日妥善处理多起商铺租赁纠纷。
【案例1】房东要收回房屋,酒店前期投入谁来赔?
2007年1月,郑州一技术学院(后简称技术学院)将其所有的一栋楼整体租赁给耿某,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耿某又将该楼5-8层以及1楼部分房屋转租给周某经营酒店。2020年12月,因政策要求,技术学院通过诉讼依法解除了其与耿某某之间的合同。之后,技术学院多次联系周某要求返还房屋。但一直协商未果,近日,技术学院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限期搬离并支付逾期腾退的占有使用费。
对此,周某不同意腾退,他表示,自己与耿某某之间的合同仍在存续期间,而且酒店装修装饰投入了大量资金,技术学院若要提前收回房屋,应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除了周某遇到这样的情况,其他还有多家商户遇到类似问题。
承办法官史艺娜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技术学院共起诉了11起案件,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且双方之间纠纷发生时间比较长,多个部门协调都没有解决。
为妥善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实地调查并组织现场沟通,结合历史原因及现存情况,详细分析相关法律、政策,讲明利害关系,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对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达成庭外和解——约定商户在期限内腾退房屋,通过鉴定程序对损失进行评估,损失评估结果与房屋占用费的金额进行抵扣,实际差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达成和解后,原告技术学院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案例2】经营不善拖欠房租等费用近50万,如何处理?
2019年12月,张某与新郑市龙湖镇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将店铺移交张某经营,2023年1月合同期满,张某继续使用商铺且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不过,由于经营亏损,张某拖欠了部分租金和管理费。随后,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所欠商铺租金、管理费、违约金等48万余元。
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刘燕承办该案后,为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平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减免张某六个月的房租,免除部分管理费和违约金,还款时间也可以给张某宽限。张某向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和管理费24万元,新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张某不再承租商铺时退还押金6000元。目前,这起因商铺租赁引起的矛盾纠纷已得到化解。
刘燕介绍,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一些不可抗力或者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不能正常履约,签订一式多份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及彼此的法律权益十分重要,可以避免发生因书面合同的欠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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