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点)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水利工程主体的多元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其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水利工程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该修订草案共6章42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运行、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在“规划与建设”一章中,该修订草案提出,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该修订草案还提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水利工程论证原则,综合考虑防洪、排涝、输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功能,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水文化传承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