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卖假酒,法院判了!

2023年11月20日14:21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丁明君 梁永建 

网络冲浪时,网络弹窗广告频频来袭,广告内容更是引人“剁手”,点击这类广告需注意。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购买浏览器推荐的广告商品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王先生在某网络浏览器阅读资讯时,看到弹窗广告“53°经典酱香酒,香味十足!只需768 !”点击该弹窗广告后,跳转的落地页网页显示“某品牌白酒官方直营,正品保证,5折秒杀,原价1499元/瓶,特惠价仅768元/瓶”。王先生遂通过该页面直接下单,购买了两箱12瓶、价款共计9000元的白酒。收货后,王先生察觉异样,遂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后经鉴定,王先生所购白酒均为假酒。 

王先生以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将浏览器运营方A公司诉至南山法院,要求其承担9000元损失并按照十倍价款支付赔偿金9万元。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以互联网为媒介推荐商品的广告引发的纠纷。在互联网广告中,可能出现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身份的认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划分。本案中,A公司是为广告主推送和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法人,应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案涉买卖合同中,A公司依法负有向原告披露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的义务。但A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广告的真实广告主身份,故其应替代广告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其次,互联网广告分为前端广告页和落地广告页,涉案广告的前端页网址为XX.COM,该网站的服务器由A公司控制,原告点击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后,跳转链接至新建站点显示落地页,即广告的详细信息,从内容上看,前端页推销的是酱香白酒,但未指明白酒的品牌;落地页则指明白酒品牌,原告收到的白酒经鉴定为某品牌的假冒白酒,故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并非虚假广告,落地页构成虚假广告。 

再次,原告提交的手机广告截图、购物凭证、拆包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原告系通过点击落地页广告购买商品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南山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9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中,存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且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则负有披露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网络时代,各类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广告背后的“陷阱”更让人防不胜防。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务必仔细甄别广告内容,贵重物品最好选择在正规网购平台的官方旗舰店购买,避免上当受骗。通过广告链接进行购物消费时,应注意留存相关消费凭证,遭受损失时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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