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此次立法属于全面修改,首先是题目上的变化,相比原办法新增了“运输”两个字;内容上也有很大变化,新《办法》共7章44条,相比2011年出台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新增了24条、修改了20条、删除了19条,主要增加了“规划与发展”、“运输与经营”、“安全与应急”、“服务与保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亮点颇多,重点通过“四个一”和“两个新”助力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分别是“一机制、一平台、一规划、一配套”,“两个新”分别是“新规范、新基建”。
“一机制”: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航道、港口以及临港经济一体化发展,全面部署水路交通运输的规划发展,促进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
“一平台”: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
《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建立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整合航道、港口、岸线及相关资源,引导港口之间分工协作和运营联合,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陆港、河港融合发展。
“一规划”: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办法》第八条规定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编制,应当与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相衔接。第九条规定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依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客货两用的原则编制,促进航道、港口、船舶和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系统协调发展。
“一配套”:支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有利于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因地制宜支持发展临港经济,引导关联产业项目临港布局,建设港口枢纽经济核心区,提升港口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保税贸易、战略储备等水路运输功能,推动港产城一体化发展。
“新规范”:规范建设、运营和发展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航道和港口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港口的基础建设和功能定位,补齐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短板,确保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高效推进。
“新基建”:打造水运“新基建”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数字化、智能化为主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现代化、运营智能化、服务便利化,提升水运智慧化发展水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航道和港口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绿色、智慧航道港口。(申华 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