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7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5日
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逐项梳理现有生猪调出大县、粮改饲、肉牛奶牛、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良种补贴、动物防疫等政策,保障项目资金拨付到养殖场户和相关企业。各地要理清历史欠账,制定项目资金拨付方案,于2024年1月底前拨付70%以上(2023年项目应拨资金于2024年1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2024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
二、实施养殖场贷款临时性贴息政策。省财政统筹支持绿色食品业发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牛羊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给予年利率不超过2%的临时性贷款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
三、加大担保和信贷支持力度。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畜牧养殖业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执行最优惠担保费率,提供高效优质担保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共享畜牧行业管理数据,开发快捷高效、手续简单、费率低的信用贷产品。扩大建设银行“裕农快贷—豫农惠养殖”、农业银行“智慧畜牧贷”、农商行“金燕养殖贷”等银行金融机构畜牧业金融产品业务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四、扩大畜禽保险覆盖范围。稳定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做到愿保尽保。鼓励各地将蛋鸡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范围,对符合奖补政策的,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应赔尽赔、足额理赔、早赔快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五、做好畜产品储备调控工作。严格落实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达到收储启动条件时应在一周内实施猪肉收储。落实生鲜乳喷粉收储政策,对收购生鲜乳因消化不完而进行喷粉储存的乳品加工企业,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级政府)
六、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等涉牧资金,支持养殖场设施智能化、管理现代化改造。省财政统筹动物防疫资金,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按照每个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七、扶优培强龙头企业。各地要对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重点向畜牧业龙头企业倾斜,提升其带动养殖场户发展的能力。鼓励县级政府谋划符合条件的畜牧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对畜产品加工企业初加工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级政府)
八、开展“豫农优品天下行”活动。组织畜牧业企业成立推介团,到畜产品主销区进行宣传展销,提升我省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借助豫沪合作、豫京合作和中原畜牧业交易博览会等大型展会以及新媒体平台,提升豫农优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
九、提升市场监测预警能力。加强畜牧业生产监测体系建设,逐级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实行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监测全覆盖。强化农业农村、统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共用,研判生产形势,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各市、县级政府)
十、强化资源要素保障。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畜牧养殖业。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免收或按最低标准征收新建、扩建养殖场用地耕地进出平衡费用。帮助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完善用地和环保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级政府)
十一、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级要加强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重大事项,解决发展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确保畜牧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