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客厅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2024年01月16日10:1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1月12日,河南省政协《委员会客厅》节目邀请到省政协委员、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民进三门峡市总支部副主委杨峰做客演播间,带我们走近地方立法,理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主持人:杨委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地方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是什么?

嘉宾: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是立法的细化与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转向了提高立法质量。有两种路线:一种路线是吸收整合路线,即为了增强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完备性和稳定性,对先前零散化制定的法律法规加以吸收与整合,从而形成较为综合的法律形式。比较典型的做法为法典化,如《民法典》。但是吸收整合路线侧重从宏观层面对既有立法经验进行归纳与总结,很难兼顾具体、细微的立法事项。对此种缺陷的弥补依赖于另外一条路线,即细化补充路线,该路线侧重从微观层面对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抽象的地方进行细化,对其存在的漏洞加以堵塞,以此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承担着这种细化与补充功能。

主持人:正如我们开头所说,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您能介绍一下,如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嘉宾:新修订立法法在“总则”中系统规定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项原则。第5条规定依法立法原则:“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6条规定民主立法原则:“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7条规定科学立法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个原则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科学立法是核心要求,在认识论方法论上为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关键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确保实现高质量立法。民主立法是根本属性,立法决策和立法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人民群众需求和客观实际,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依法立法是前提保障,立法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其内容必须合宪合法且相互贯通不相抵触。

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机制和奖惩措施,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就地方立法而言,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科学立法要求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法律贵在管用、可行。一要增强法律的系统性,确保法律体系内部不同法律、不同规范之间协调统一、有机衔接、相互配套,避免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要增强法律的针对性,深入了解客观需求,抓住急需解决、通过立法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做到小切口立法,不做大而全。三要增强法律的有效性,聚焦社会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条文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该明确的必须明确,便于遵守,利于执行,但不能大段照抄上位法,对于上位法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

民主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一是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我国法律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落实、不受侵犯。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平衡好社会各方利益,确保法律规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在实施途径上,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显著制度优势;在核心内容上,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维护人民的利益,显著增进人民福祉;在法律程序上,坚持立法公开,健全民意征集和采纳机制,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是立法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立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体现和发展。只有实行坚持群众路线的民主立法,才有可能做到科学正确,才有可能确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和共同意志。

三是应当坚持开门立法。人民群众不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立法真正的主人翁和积极参与者。立法工作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倾听群众意见。人民群众通过参加有关立法的调查会、讨论会,或通过媒体及各种社会组织,直接发表立法意见。各个立法主体在立法前,都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书面发函及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中,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求取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协商,集思广益;立法后,对立法质量和实效要进行评估,有关问题要及时修正。立法机构在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设立了许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方便老百姓主动参与立法,极大提升了法治建设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依法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依宪依法立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其核心在于依法严格进行授权立法,防范化解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和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法出多门等问题。

一是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地方立法不和上位法相抵触。2023年立法法修改,将“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扩展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丰富了依法立法原则的内涵,拓展了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解释空间。依宪立法就是要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二是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权限法定即指立法的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监督权的获得和行使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一切立法活动都应当有一定的程序,而且这类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确立完善的立法程序有助于民众参与立法过程,增加立法的民主性。

三是地方立法不得随意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主持人/杨智 文字整理/刘杨 视频/李彤)


编辑: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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