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田凯中) “司法确认效率高、可执行、不收费,对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1月28日,正在参加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晓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赵晓阳认为,司法确认是由人民法院对诉讼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赋予其国家强制执行力保障的司法制度。但在人民调解或者法院诉调中心调解过程中,基层法院可能会以该案件不能进行司法确认为由不予受理或认为其标的数额较大无法进行司法确认,从而导致司法确认的制度优势没有完全发挥。
为此,赵晓阳建议:
一是建议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等以外的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二是建议从三方面着手提高调解协议质量,规范调解协议,消除基层法院因担心产生虚假的顾虑和绩效考核压力。第一,把调解员“请进来”。依托诉调对接中心“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统筹调配特邀调解资源,加强在入册标准、业务指导、绩效考核、违法惩戒等环节管理力度,促使调解组织自律,把调解蛋糕做大。第二,推动法官“走出去”。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权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协助调解机构开展“要素式调解”,引导加强调解标准化建设。第三,健全调解机构与法院沟通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加强情况通报,促进信息共享,确保司法确认程序高效快速运转。
三是建议一方面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多元解纷、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另一方面按照处理虚假诉讼相关规定加大对借司法确认为名逃废债务典型案例和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力度,打消个别不法人员的侥幸心理,确保司法确认制度优势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正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