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02月19日07:33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亚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也对推动全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二是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国家重要法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和相关工作程序。为保持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亟需对议事规则中与现行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出修改。三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议事规则于1994年制定、2010年修订,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存在一些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对多年来省人大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履职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6月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议事规则的修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研究。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充分借鉴上海、湖北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组织对议事规则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4次将《修订草案》发送至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送省委及省“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300余条,采纳65条。三是反复研究修改。先后5次召开座谈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数易其稿。去年9月、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2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12月中旬,将《修订草案》发送给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2月29日,组织召开《修订草案》解读讨论会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十章七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部署要求。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写入“总则”,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议事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关于大会召开的频次和大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将省人大近年来在会议组织方面的新经验新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写入议事规则,以更好地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是明确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省人代会。在第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明确了大会召开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在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代会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并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同时,在第十条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有关单位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法规草案的意见。

  (三)关于预备会议、主席团和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历年来省人代会的实践经验,对预备会议、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在第十二条规定了预备会议的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同时,还明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二是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主席团的产生及职能,规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等事项。三是在第十七条对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此外,根据多年来省人代会的惯例,在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关于参加会议的人员。此次修订,对省人代会的与会人员进行了科学划分并作出系统规定。一是对法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进行了明确,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二是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大会列席人员范围。三是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省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全体会议。

  (五)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代会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明确了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议案的审议程序。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的审议程序作出系统规定,并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三是就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作出衔接性规定。考虑到法规案的特殊性,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根据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报告的审议以及计划、预算的审查程序。一是在第三十九条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提出、审议和决议草案的表决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完善了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提出、决议草案的表决等程序。三是规范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在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和调整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选举、罢免和辞职。选举、罢免、辞职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职权,《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规定。一是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通过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辞职、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细化了选举和表决方式。明确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设秘密写票处。三是增加了宪法宣誓的相关内容。在第五十四条明确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会议的公开、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发言和表决以及公布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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