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1月29日上午、1月30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决定(草案)》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并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省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立法条例修改过程中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省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30日中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代表的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有的代表提出,立法宣传不仅仅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职责,广播、电视等媒体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大会表决。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