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日
河南省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给予每个获批园区不超过200万元奖补。鼓励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以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为重点,制定基于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企业发展绩效的奖补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废玻璃、废塑料、废纺织物、废木类、泡沫类回收和利用的企业予以补贴。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企业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依法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支持各地创新税收监管机制,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立再生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税收监管合规,破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合规、增值税进项抵扣等难题。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有关要求,落实相关退税政策。完善退税机制,切实增强退税时效性。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加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省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积极申报绿色产品认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达到30%以上。及时总结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经验,在全省有序开展利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行动。研究制定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持续提升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以旧换新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予以补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价格政策。结合省内天然气管网布局,协调增加新的气源通道,优化输气管道项目路由。探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以代输方式开展大用户直供,完善燃气大工业用户价格传导机制,降低再生金属等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用气成本。除发电、造纸、肥料、饲料、板材生产等深加工工序用电外,对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金融支持。梳理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经部门联审后推送相关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有序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发挥河南省绿色发展基金及相关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社、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要素保障。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市场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要求的,以政府划拨用地方式保障用地需求。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保障通行需求。引导居民小区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智能型自助化回收方式。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改造,通过用能权市场交易等途径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资源利用项目,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合理界定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产业类别,打破融资等限制,支持企业发展。(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行业管理。规范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的规划、选址、注册、建设及运营管理。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等要求。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拆解处理报废汽车、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等行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行业准入,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税收管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搭建创新平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加快推进再生金属精深加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废旧塑料高值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高值化利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开发应用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的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技术。深入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着力推进共性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强化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科技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标准制修订,支持技术创新领先企业制定(修订)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统计监测,探索建立相关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建立健全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机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商务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督导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措施,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项目清单,明确重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