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03月15日14:45

来源:河南政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5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省政府预算安排资金为主要来源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的,也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省政府建立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代建中心经授权代表出资人或者使用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代建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代建工作应当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壮大,推动我省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投资综合管理。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核定投资概算。

  (三)依法依规监督项目招标活动。

  (四)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设计变更或者核定投资概算调整。

  (五)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代建中心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

  (二)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三)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审计监督,其他有关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金。

  (三)负责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拆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授权代建中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

  (五)配合代建中心申请办理自初步设计获批后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六)配合代建中心编制并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七)配合代建中心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八)参与对参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

  (九)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代建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配合使用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负责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四)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五)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根据使用单位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做好项目核算等工作。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九)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工程结算。

  (十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报批手续,完整移交项目建设、竣工及财务资料,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办理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建议。

  (十三)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会同代建中心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抄送省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代建中心。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代建中心与使用单位共同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配合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代建中心应当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组织施工图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应当经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代建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协议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的,由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核定部门审批、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接收。

  代建中心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省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代建中心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照程序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和财务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接收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省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中心;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并抄送代建中心。

  第二十六条 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提出建设资金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代建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其他单位不得再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的,相应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代建中心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代建中心奖励资金,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代建中心原因未完成协议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代建协议约定干预代建中心正常工作的;

  (二)与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者要求代建中心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基本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履约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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