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在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孟某、李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件回顾】“发财梦”落空 盗伐林木终受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将从某林业公司购买的、位于荥阳市黄河滩区(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法桐树砍伐并出售,所伐林木共计2647株,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5.736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荥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诉讼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5万元(经核算),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设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国有延津林场)的系统管理下异地补植复绿。综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鉴于二名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责任,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们就是不懂法,才会落到这个结果。”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告诉记者,他们在伐木前并不知道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发财梦”不但落空,木材买卖过程中赔了2万多元,还触犯了法律,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法律科普】滥伐树木 刑事民事双管齐下
审判长张宗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本案涉及的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价值,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还影响生态环境,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二被告人除应当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的民事法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有机嵌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原则指导下,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系统性、科学性实践。
【延伸阅读】以法之名 护黄河安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以及当地群众共计一百五十余人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了涉林、涉自然保护区刑事、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执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就统筹协作、推进涉林案件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根据2022年底省高院最新管辖决定,目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黄河流域范围内51个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该院依法审结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625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黄河流域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安全。其中刑事案件443 件,判处被告人1036人,涉及珍贵野生动物 172只,珍贵野生植物1713株,林木10713棵,耕地2128.4156亩。(赵檬 实习生 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