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3月2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主持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座谈讨论,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代表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政府职责问题。有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有关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共享研发平台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代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方面的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共享研发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代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四、关于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问题。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增加保护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中小微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内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关于长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法律责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情况十分严重,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新增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造成中小微企业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还作了18处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代表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