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缴社保导致员工损失生育津贴 法院:公司赔付损失

2024年04月30日10:20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王新

  身边的事儿

  何女士一直在郑州某置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置业顾问职务。2022年4月,何女士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因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请生育津贴。何女士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

  何女士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400元,并支付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损失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

  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被告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被告应赔付原告主张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1200元、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2万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原告何女士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生活保障或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缴了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相应损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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