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上肩负重任。围绕高标准建设中原农谷进行立法,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是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建设中原农谷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现代化河南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彰显了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河南担当。根据省委有关要求,对中原农谷进行立法,目的就是要借助法治之力解决好中原农谷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瓶颈问题,为中原农谷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三)是深入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大省,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对中原农谷进行立法,围绕种业科技创新和种业发展这一核心内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有利于助推中原农谷打造农业创新高地,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农村产业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坚持的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对中原农谷立法是省委作出的立法决策,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把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一方面,把省委关于中原农谷建设的部署要求、政策措施等体现在具体的法规条文中,使“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领导,提出指导意见,协调推动立法进程,及时向省委汇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立法过程中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过程中,将中原农谷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确定哪些需要立法来解决,哪些能够通过政策规章来解决,哪些目前还不够成熟,不宜进入法规条文,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做到既有法制成果,又解决问题。
三是坚持“小切口”立法。这部法规是地方“小切口”创制性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聚焦种业,结合中原农谷乃至河南的发展实际,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不搞面面俱到、“大而全”“小而全”,确保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是坚持处理好政策与法规关系。政策与法规各有其特点。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仔细甄别。确定哪些能够且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哪些需要留足发展空间,暂时不宜转化为法规,交由政策去解决。
三、《条例》的形成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中原农谷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对《条例》的制定工作,多次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成立了以李亚同志为组长,李公乐副主任和李酌副省长为副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中原农谷管委会以及新乡市人大、市政府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集中精干力量完成法规草案起草任务。
202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相关立法工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印发《立法工作方案》。10月10日,李亚同志带队赴中原农谷进行立法调研。11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原农谷立法工作推进会,李亚同志出席会议并对中原农谷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12月上旬,在深入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原农谷建设发展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召开立法工作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之后,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发送各设区的市人大、省直各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征求修改意见,并通过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期间,赴多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多个座谈会、论证会。经梳理,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改意见16条,采纳8条。2024年2月26日至27日,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随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再次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立法工作组成员,征求修改意见。3月,李公乐副主任带队赴陕西省和新乡市进行考察学习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召开办公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18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主任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3月22日,李亚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认真研究。会后,法工委又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中原农谷体制机制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原农谷管理体制机制,明晰中原农谷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草案)》设置体制机制专章,明确设立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体负责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新乡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农谷管委会。同时,依据中原农谷实际情况,明确了中原农谷管委会的职责,还规定了投资运营公司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职能以及三者关系。
(二)关于科技创新体系
中原农谷的建设目标是打造以种业为核心的国家级、国际化农业创新高地,科技创新在中原农谷建设发展中至关重要。当前,中原农谷还存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产品创制等种业上中下游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缺乏种子繁育、加工、销售企业,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就地转化,种业创新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着力构建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创新体系,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具体规定了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种业企业等种业创新要素体系,要求中原农谷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形成多方参与的种业创新机制。
(三)关于种业发展
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聚焦种业发展是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的内容聚焦围绕种业创新发展这一核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此外,还设置种业培育发展专章,从种质资源挖掘保护和创新利用、育种研究及选育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发展及繁种制种基地建设、成果推广转化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从而构建集育繁推一体化的全链条种业产业体系,推动中原农谷种业振兴。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