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中原农谷管委会和部分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送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及省直有关部门,发送各设区的市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梳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反馈修改意见36条,采纳7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多次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带队赴内蒙古,就种业科技创新、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进行立法考察,并赴周口市进行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在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完善后,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5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省委常委会同意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中原农谷体制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中原农谷建设发展中,省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责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置建设体系架构,形成上下共同推进合力,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新型研发机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中原农谷种业创新,实现研发平台体系化、高级化、智能化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龙头企业在中原农谷建立以种业创新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创建创新平台,实现研发平台体系化、高级化、智能化。”
三、关于中原农谷人才引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在科技创新中至关重要,建议在《条例(草案)》“科技创新体系”一章中增加人才引育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引育机制、创新人才引育方式,吸引更多的种业领域高端人才到中原农谷干事创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中原农谷应当引育种业领域高端人才,依托国家、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学术前沿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农业领域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引进特聘研究员、访问学者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打造一批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
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和最终目的,应当增加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内容,推动中原农谷进一步加大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让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种业产业,转化为种业生产力。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积极承接最新科技成果,从而推动实现种业振兴。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探索种业新品种、知识产权许可、作价入股、盈利分成等多种转化模式,搭建种业等核心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支持中原农谷种业企业积极承接种业领域最新科技成果,与技术原创单位深度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尽快培育出适应不同区域生长的高产优质高效新品种。”
五、关于农业技术推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在《条例(草案)》“种业培育发展”一章中增加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内容,形成育繁推一体化、完整的全链条育种体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支持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模式,示范推广各类新品种、新技术;采用产业链推广模式,有序衔接新品种、新标准、新技术;建设网络推广平台,打造农业专家推广服务系统。”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