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5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8日,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已基本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3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在立法原则方面应当基本保持一致,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市场引领、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绿色低碳的原则。”
二、关于重点品种选育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聚焦中原农谷功能定位,增加关于加强重点品种选育研究,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更多良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原农谷应当围绕种业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生物育种、智慧育种的应用和布局以及重点品种选育研究,实现关键技术和新品种选育的重大突破。”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支持中原农谷种业企业积极承接种业领域最新科技成果,与技术原创单位深度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和产业化,尽快培育出更多良种。”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