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06月17日07:44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民政厅厅长 余广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我省现行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一些内容不够完善,部分规定不相符合,不能很好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此,对《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社建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全程指导起草修改论证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和借鉴外省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33个省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意见。同时,通过省民政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法律专家、基层工作者代表等进行了多轮研讨、论证和完善,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2023年4月27日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审查。在省政府审查阶段,省司法厅按照立法审查程序进一步进行了修改,202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于2023年8月18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思路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坚持有机衔接。全面贯彻上位法,对我省现行《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既不违反上位法且实施效果良好的内容予以保留,对上位法新增的内容予以强调和细化,实现内容上的衔接,保持制度连续性、稳定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对学校法治、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程度不足、网络保护力度不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力度不够等,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并将我省和外省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吸收采纳,上升为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这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10章70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突出了党的领导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等。家庭保护一章拓展了家庭教育内容,增加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禁止性行为等。学校保护一章增加了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建立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性侵、性骚扰等工作制度等内容,明确落实“双减”要求,增加对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的约束性规定等。社会保护一章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禁止文身服务等条款。网络保护一章强调了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同时,强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等。政府保护一章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护职责等。司法保护一章增加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联动机制等。特殊保护一章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细化关爱保护和保障措施,对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体现了河南特色。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将由民政部承担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目前我省议事协调机构改革正在推进,因此,《条例(修订草案)》预留了改革空间,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二)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对于违反《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仅对没有规定的给予了明确。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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