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庆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细化实施上位法,进一步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社建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妇儿工委以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并在河南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先后赴广东、云南学习考察,省内赴信阳、驻马店开展立法调研。2024年3月至4月,法制委员会组织省人大社建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委编办、团省委以及立法专家等多次召开座谈会,对照最新修改的上位法,逐条研究论证,同时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6条,采纳9条。
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社建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问题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定期核查问题
调研中,有单位提出,学校、幼儿园在对聘用、引进人员进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的同时,还应当对在职人员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解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三、关于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调研中,有单位提出,为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建议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条例》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本地区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