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抱怨,“房子还没住进去,为啥要交物业费?”那么,购买房屋未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如果需要缴纳,能否减免呢?法律如何规定?汝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或许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案情简介
邢某夫妇购买某小区房产,2019年9月交房,至2021年9月入住,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邢某入住后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邢某夫妇提出抗辩,拒绝缴纳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那么,空置房屋该不该缴纳物业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化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并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费是物业服务正常提供所必需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邢某夫妇应当正常缴纳未入住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空置房屋仍要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仅包含对房屋的维护,也包括了对公共区域的管理。交房之后,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的工作都必须正常进行,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会明显减少物业的工作量。那么,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是否可以减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业主当然可以按约定享受空置房屋优惠。部分地区如果有关于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的政策,也可以依政策适用。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存在重大瑕疵,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减交、免交甚至拒绝缴纳物业费。
因此,合理、及时缴纳物业费,不仅可以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同时也能使业主享受到相应品质的物业服务,从而达到双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