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式”生活丨不要随意当“吃瓜”群众

2024年08月20日10:5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漯河女法官王佳佳遇害事件发生后,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谣言和不实信息开始满天飞。洛阳的刘某峰因为在个人账号上捏造散布信息被行政拘留10日,河南高院也通过核实查证对一则“王佳佳法官开豪车”的谣言进行辟谣。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难道躲在互联网背后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当然不是这样。

“隧道里的车,还不赶紧退出去,太危险了,一会会引起隧道塌方!”近日,栾川公安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高速隧道塌陷事件视频并在视频左下角添加定位,引发部分网民“围观”。

“网民韩某为博取眼球蹭热度,将之前发生在其他地方的塌陷事件视频配上虚假文字信息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视频发布后,引发网民点赞、关注、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民警已依法责令韩某删除相关信息,并予以行政处罚。“郑州某医院将被拍卖3.6亿”“胖东来天津考察或落户河北区商圈”“南阳大暴雨泄洪致河水水位暴涨,冲垮地基”“因大雨触电有人被电死”,在大河网首页的“大河求真”栏目,收集的此类通过拼接或无中生有的内容、以吸引眼球为目的的谣言众多。

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关于漯河遇难女法官王佳佳的谣言。漯河女法官遇害事件发生后,有网民在网络平台捏造散布“王佳佳法官开豪车”等虚假信息。河南高院经向有关部门核实查证,网传“漯河遇害法官王佳佳驾驶车辆为兰德酷路泽、路虎等豪车”信息为不实信息。

“王佳佳法官名下机动车两辆,一辆为2023年5月购买的雪铁龙牌汽车,型号凡尔赛C5X,低配,价格15万元左右,为王佳佳上下班所用;另一辆为2022年11月购买的奇瑞牌新能源汽车,型号小蚂蚁,价格6万元左右,为王佳佳父亲日常代步所用。”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部分账号将“2017年4月北京华贸地库车辆撞墙事件”配图,移花接木关联“漯河法官王佳佳遇害”事件。

逝者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造谣传谣者责任!

据了解,7月,河南针对防汛救灾、社会民生等方面辟除涉豫网络谣言18条(次),对传谣造谣零容忍,持续遏制谣言传播,着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那么为何网络谣言会层出不穷,令人真假难辨?郑州张博律师认为,网络乱象的存在,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从技术层面看,互联网的开放、匿名、快速传播等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从社会层面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容易引发不良情绪和极端行为。”

张博说,同时,一些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也会放任甚至纵容不良信息的传播。从心理层面看,一些人在网络空间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从而产生偏激情绪和行为。

“为了应对网络乱象,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不断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张博说。

值得关注的是,8月1日起,《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等措施,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法学教授王健认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是网络暴力多发频发的根本原因。在网络空间,人人都是评论员、个个都是传播者,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级倍增。网络空间中网民都以“用户名”“头像”“ID”“IP”等虚拟形式存在,这就导致了一些人在网络空间交流时的随意、无畏。角色的虚拟性,极大助推了网络暴力事件。一些网络用户认为在网上不易被查处或影响个人声誉,更有可能选择释放恶意。这种非理性、无原则的行为,则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持续升级。

王健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切实增强规制网络暴力的法治全面性。在网络问题日益成为重要议题的当下,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从无到有、从粗到细,推动互联网治理立法、司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与社会治理不相适应的现实问题。

王健说,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进程看,需要进一步推动系统性立法,全面健全规制网络空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和公民客体的网络空间责任义务、行为规范、违法情形、处罚标准等,实现网络立法从有到全、从细到精,真正把有法可依推向纵深。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造成民事主体名誉权受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将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编辑:路娇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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