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团体保险时,往往概述工人的工种。事故发生时,工人具体从事的工种与保险单约定工种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为代某等29名雇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记载“投保人告知该批人员职业为换井盖、修路牙工”。2022年6月16日,代某在砌石头墙时,被滑落下来的石头砸伤脚部。经诊断:代某右足拇指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足拇指坏死,后经鉴定代某右足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某建筑公司、代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代某实际从事的“砌石头墙”工作与保险单约定的“换井盖、修路牙”工种不符,拒绝赔偿。建筑公司与代某一起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筑公司为代某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需要根据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危险性是否增加、保险费是否变更以及是否属于保险人职业分类中的拒保范围等情形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本案代某的职业虽然由换井盖、修路牙变更为砌墙,但并无证据证明代某职业的变更导致其工作危险性显著增加,也无证据证明代某从事的砌墙工作属于拒保范围。案涉保险单亦未将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列为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当向代某支付医疗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
法官提醒
建筑行业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的安全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为降低生产风险,减轻经济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建筑行业作业类别繁杂,工人数量众多,企业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往往会概述被保险工人的工种,导致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工种与保险单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屡见不鲜。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并非保险人当然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投保人错误告知投保内容,在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足够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保险目的的实现。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格式保险合同的提供者以及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应承担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足够影响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变更工种产生拒保及降低保险金的情形,仅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从事工种与保险单约定不符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除此之外,在此仍需要告诫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若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可能面临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致使投保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