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子”成婚五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精神备受打击。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要回?精神损失费能否被支持?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丽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9年生育一男孩,同年举办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小丽便离家出走。因无法联系上小丽,男孩无法直接办理户籍登记,小王遂于2024年1月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小王并非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小王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丽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失费。小丽辩称,男孩系小王亲生子,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单方委托和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均为排除小王是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小丽未向小王如实告知男孩并非其亲生子的事实,小王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男孩的抚养费,小丽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向小王返还抚养费。综合考虑抚养年限、支出抚养费金额、当地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酌定小丽向小王返还抚养费40000元。小王在抚养男孩过程中倾注了心血和感情,在知晓男孩非亲生子女时,人格尊严难免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所受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事实,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小丽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酌定小丽向小王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案件承办法官蒋昊伸认为本案中小王不仅支出了抚养费,还倾注了感情,在精神上难免受到伤害;小丽作为孩子亲生母亲,明知男孩与小王无血缘关系,却向小王隐瞒该事实,应向小王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抚慰金。小丽不认可亲子鉴定结果,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小王与男孩不具有亲子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青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爱情、婚姻负责,对子女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