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退三步,想“坐电梯”不容易

2024年09月11日14:5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炎热的天气,要是拎着重物多爬几层楼梯,那真是令人汗流浃背了。电梯作为新楼盘的标配,可是不少老旧小区的“高配”,因为加装电梯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在审批落地前,一旦多了几位业主反对,这工程就前功尽弃了……

  案例回顾:

  幸福小区一栋共有21户业主,其中部分业主希望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几年前,业主群中就曾发起讨论并公布方案,最后因同意人数及专有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而终止。

  随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普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16户,符合相应标准。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业主代表小李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各项事宜。小李代表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增设电梯合同》:

  合同签订后,16户业主共同在《增设电梯业主公示书》上签字、捺印,并将公示材料张贴在小区公告栏。3天后,小李向电梯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

  公示期间,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业主突然反悔。

  这下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比例降低为66.7%,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

  争议焦点:

  14户业主认为:

  101、202室业主临时反悔,直接导致同意电梯增设业主人数和产权面积无法达到《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规定的要求,故无法取得行政许可,以致增设电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他们被迫承担了违约责任。因此,14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101、202室业主赔偿合同违约损失5.6万元。

  101、202室业主认为:

  14户业主没有在业主群中公开协商,而是用单独沟通的方式,故意隐瞒反对意见,骗取他们的同意。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他们才获悉其他个别低层业主也反对安装电梯,故决定撤回签名材料,明确不同意增设电梯,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不存在过错。另外,在支付定金前,他们就已经明确告知14户业主不同意安装电梯,但14户业主仍支付了定金,所以定金损失应该由14户业主的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低层住户,虽对增设电梯的需求不如高层住户强烈,且容易受到其他住户的意见影响而左右不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认真考虑己方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101、202室业主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14户业主并无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因素,法院酌定由101、202室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对此享有平等表决权,不仅要求表决结果合法,表决过程也要透明、民主、平等。

  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辑:范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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