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致害者”?

2024年09月12日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每当农忙过后,总有一些人出外挣钱补贴家用,或打一些散工,或揽一些粗活。他们中的许多人付出了汗水也得到了回报,但也有人因遭遇不幸却不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繁繁合同纠纷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难以区分;层层雇佣关系中,谁是接受劳务者又疑问重重。那么,一起案件中,既有承揽关系又有雇佣关系,且同时出现了提供劳务的受害者和致害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例回顾

  被告曹某为修缮自家房屋选任两组人员,一组由被告李某承揽拆房工作,另一组由被告王某承揽盖房工作。两组人员同时施工。2024年1月3日,受雇于王某的马某在一楼工作时,被李某雇佣的工人从上方倾倒下来的砖头砸伤。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89天,花费门诊1636.83元,住院治疗花费52781.09元。马某要求房主曹某、自己的雇主王某、另一组人员的雇主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805.42元。但各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马某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承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被告曹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承接房屋墙体拆除工程,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明知上方有工人在施工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劳务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下方施工时未尽到谨慎施工义务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且造成损失扩大,故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雇佣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管理其工人安全施工的管理义务,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其雇佣工人向下倾倒建筑垃圾砸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马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工人尽到提供保护其人身安全措施的基本义务,作为接受劳务方的被告王某亦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兼顾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据此,法院酌定房主曹某负担原告损失10%,受害一方的雇主王某负担原告损失20%;致害一方的雇主李某负担原告损失50%。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劳动者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并做好相应的 保护措施;

  二、定作人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从事工作,否则会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应为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雇主雇佣工人从事高危工作的,应为雇员购买安全意外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雇主对雇佣工人负有管理义务,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固定相关证据,以备诉讼时使用。

编辑:范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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