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友”们 请收好这份安全攻略

2024年09月25日16:02

来源:网络普法官方微信公众号

  随着天气转凉,舒适的温度为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街小巷出现了许多骑友的身影,骑行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维护合法权益?

  谁可以骑行上路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年龄小于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年龄大于或等于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骑自行车上路,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也不得醉酒驾驶!骑车不喝酒,喝酒不骑车。

  此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也应当避免骑行上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骑行装备要注意什么

  非机动车灵活性强但稳定性较差,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往往头部易受伤,为了自身安全,骑行者需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车安全头盔与建筑头盔在防护作用上有着较大差异。建筑头盔是防落物和磕碰的,电动车安全头盔则是发生碰撞后,防止人的头脸与其他东西碰撞,两者作用不同,不可以用建筑头盔代替电动车安全头盔。

  此外,对非机动车不得进行非法改装,例如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车篷、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强光灯光等。每次骑行前应当检查车况、轮胎、刹车是否正常。

  法条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要看具体情况来认定。若另一方为机动车,则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反之,则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骑行事故的管辖地通常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如果事故发生在某个具体地点,如城市道路、乡间小路等,该地点即为侵权行为地,受害人可以选择在此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事故涉及多方责任,且各方住所地不同,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最有利于维权的起诉地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骑行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交警部门一般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如果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其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损失可以赔偿

  当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方需要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车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医疗费用通常根据实际发票来计算,误工费则根据受害者的收入水平和误工时间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残疾等级、年龄、收入等因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诉讼中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诉讼中,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及费用清单、收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对于证明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及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共同骑行活动中,参与者应当意识到骑行本身存在的风险,并以实际行动承担这些风险,如果参与者在明确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参与骑行,那么在发生事故时,其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如果是由于骑行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及合理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活动组织者和共同参与者不承担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还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路线选择、风险提醒、提供适当安全措施等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骑行是一种健康、环保的出行方式和生活态度。了解并遵守骑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遵守交通规范,做马路文明“骑”士。希望每位骑行者都能在法律的护航下,安全、快乐地骑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综合)

编辑:范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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