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07:30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初审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组织领导下,确定专人,组织专班,在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阶段,就提前介入,收集国家、省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学习研究,并加强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条例起草情况、工作进度及争议的主要问题。期间,刘南昌副主任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带队赴洛阳、新乡、商丘等八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发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检两院、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企业、人大代表等,并通过河南人大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日至2日,我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并邀请有关专家、律师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逐条研究修改,形成初审修改征求意见稿后呈送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征求意见。7月15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审修改稿。7月22日,我委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关系城市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尤其是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的发生,暴露了我省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存在较多短板。通过立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补齐短板弱项,对于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要求的贯彻落实,体例结构比较合理,内容较为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针对实地调研及收集的修改意见,我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做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修改。我委采纳了以上建议,删除了该条第二、三款。此外,有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符,目前我省城市、县城及城区内的镇污水处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其他镇、村污水治理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具体到市、县一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也不尽一致。为此,我委在初审修改过程中删除了该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该条作为初审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的问题

  有的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雨污合流地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但对于短期内尚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老城区来说,做好溢流污染控制效果更好。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本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内容。《条例(草案)》在第三条规定了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的原则,但并未落实于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委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以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调研中发现,我省大多居民小区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而阳台的排水管道又直接接入雨水管网,容易造成水体污染。为此,我委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了相关要求,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关于排水设施保护的问题

  有的单位反映,擅自拆卸、移动、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补充相关规定。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该条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的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为落实国家减污降碳要求、提高污水处理质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推动污水处理由“按量付费”向“按效付费”转变,建议《条例(草案)》作出相关规定。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补充相关内容。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关于禁止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领域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农业灌溉”的表述。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为防止受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结果,建议就违反《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的行为设定罚则。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关处罚规定。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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