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一男子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十个月

2024年10月14日16:33

来源:法治日报

2024年6月15日,河南省嵩县公安局接举报有人通过网络发布涉诈骗、涉黄等信息,遂对该线索进行初核,发现涉案账号发布的通讯群组成员数累计达4万余人,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保(嵩县籍),后立案侦查并对李某保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初步查明,2024年4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保通过某交友软件先后添加40余个通讯群组,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4.6万余人,并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在上述通讯群组内发送介绍卖淫信息1400余条,李某保非法获利2200余元。

2024年7月9日,嵩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保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通过阅卷并讯问李某保,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保曾在2023年11月因同样事由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和“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两条构罪标准,有社会危险性,遂于7月16日对李某保批准逮捕,同时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进一步理清涉案信息条目,做到“上下游”同步打击,固定相关证据。

2024年9月12日,嵩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保表示愿意认罪认罚。9月20日,嵩县检察院使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李某保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9月24日,嵩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嵩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李某保服从判决,判决已生效。(贾佳乐)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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