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寇武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工会法》进行修正。《河南省工会条例》自2004年修订至今已有近20年,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推进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条例立法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中央、省委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工作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着力解决我省工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金平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工作组,确保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赴辽宁、江苏等省份开展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校、法律学会以及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9条。三是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立法工作组根据调研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多次修改。5月下旬、7月上旬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7月15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对照新的《工会法》进行修改。重点针对新修改的内容深入逐条研究,进行对应修改,确保《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围绕我省工会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在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群体建会入会、工会维权服务手段、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细化。三是学习借鉴省外立法经验。重点对最新出台了地方配套性法规的辽宁、江苏、湖北等省份的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借鉴。四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条例》中与《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予以对应修改,确保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8条,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及附则。现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扩大工会组织覆盖范围,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权利。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为最大限度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了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渠道,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
(三)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要求各级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四)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具体要求。为落实中央、省委对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善支持政策,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丰富了工会维权服务的手段和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明确工会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强化了工会法律服务内容和维权手段。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