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黎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河南省工会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8月7日,法制委员会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法制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赴吉林省、江西省进行了学习考察。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5条,采纳4条。8月29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社建委、省总工会和省人社厅,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
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社建委、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实施工匠培育工程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强调“要着力培养造就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为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法制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二、关于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新增两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三、关于工会财产的保护问题
调研时,有基层工会的同志建议,要加强对工会财产的保护,避免工人文化宫等遭到不法侵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是职工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个别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工会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