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河南法治报记者 樊满江 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治报记者 尚迪 杨占伟
□嘉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玉倩 息县法院东岳法庭庭长 张恒
各大购物网站“双11”活动已接近尾声,多数消费者已经收到了“双11”期间网购的商品。退换货作为网购流程的最后一环,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消费者在这一环节该如何高效维权?本报邀请法官、律师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退换货上一道“法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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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或损坏
运用规则高效维权
开开心心打开快递包裹,却发现商品在运输途中被损坏。找快递小哥“理论”,却因没有当场验货面临扯皮,找商家,又拿不出商家要求的开箱视频……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权最简单便捷?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倩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因快递公司的过错损坏,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维权,凭购买记录、支付记录、运输记录等证据,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中对于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该条例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快递损毁。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以下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据此,无论是网购还是日常寄递物品,如果物品价值较高,都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如果物品损坏系商家发货原因,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换货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现实中,淘宝等大型、正规的购物平台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则机制,作为纠纷发生时的解决依据。这些购物平台的商家通常和快递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协议,向快递公司维权时,比消费者个人更有优势。因此,消费者收货时发现商品损坏,可以直接反映给商家,让商家查明原因后帮忙处理。对商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则可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在有效维权的同时,减少时间等方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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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得随意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
商品到手时完好无损,消费者仍有可能因实物与商家描述差别较大、不符合期待等原因不满意。这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行使“后悔权”。但是,现实中,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会想方设法找各种理由,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有些甚至已经形成了行业“潜规则”。
小方是一名文玩珠串爱好者。她告诉河南法治报记者,相关行业经营者会自行对珠串等饰品设置“鉴赏期”,通常为24小时、48小时、三天等,基本都短于法律规定的七天时限。消费者收到饰品不满意,需要在“鉴赏期”内退货,否则就可能被商家拒绝。这一规则似乎也被买家普遍接受,很多人在购买此类饰品时,会主动询问商家有几天“鉴赏期”。
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解释了哪些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这些商品有:“(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史玉倩说,如果商品属于法律规定限制退货的种类或情形,可能无法退货;如果不属于或者收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依然可以主张退货。消费者保留购买、支付、运输、收货等证据后,可以先向商家提出意见和要求,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可以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处理。如果购物平台介入也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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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换货时应注意保持商品完好
消费者在退换货时,要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给商家造成损失。
消费者退换货时应做到,保证商品完好;特殊商品(食品、化妆品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不被损坏;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运费承担另有约定的,消费者应该将约定时的聊天记录留存以作为维权证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完好的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等,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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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仅退款”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仅退款”是指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发现问题,可以申请退款且不需要退还商品。这一规则设置的初衷是提高用户体验,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现实中,“仅退款”却变成了部分消费者“薅羊毛”的机会。
息县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盛某在田某的店铺网购了10个商品,总价14.53元。到货后,盛某联系田某,表示田某少发了5个商品,要求其退款或者补发。田某在核实快递外包装及称重量后,确认店铺没有少发货,但盛某仍旧向购物平台申请了“仅退款”,随后购物平台退还盛某7.3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田某向息县法院起诉,要求盛某退还部分货款,并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调档费、邮寄费、打印费、误工费等损失。
承办法官收案后,发现案涉金额虽小,但双方怨气很大,便积极与双方联系,通过有效沟通为两人解开心结。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田某撤回对盛某的起诉。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如果恶意“仅退款”,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违约行为,亦违背诚实守信这一基本交易原则。由于这一行为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滥用,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支付货款价款的义务,还包括赔偿商家损失等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