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法治需求,在因地制宜上出实招、在精准施策上下功夫、在深度融入上作文章,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效能,以司法的生动实践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我们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法治需求,在因地制宜上出实招、在精准施策上下功夫、在深度融入上作文章,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效能,以司法的生动实践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我国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即使是一个省乃至一个市,往往也是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自然条件、风土人情、经济基础、发展水平、社情民意等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统筹谋划、分类施策,做到精准服务,有效保障。乡村振兴涉及农业农村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还有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目标涵盖内容广、系统性强。特别是近年来,乡村旅游、精品民宿、民俗文化、电子商务、生态农业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促进乡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力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兴起,必然要求基层法院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思维和方式上作出相应转变,紧盯结构性调整,紧扣发展需求,及时更新思维、转变观念、创新形式,使司法的服务保障更贴近、更及时、更有效。当前,一些镇村及村民受短期经济效益的驱动,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例如,过度开发和运营乡村旅游景区,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枯竭,在打造精品民宿、农家乐、乡村休闲产业中毁坏山林、对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力,以致触犯了环境资源保护法规。针对这些问题,要结合案件审理,及时以司法建议形式促进相关镇村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林业、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经常性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到精准提供司法服务。要充分利用巡回办案、乡村振兴大讲堂、送法下乡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司法助力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司法的服务保障不可或缺。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沃土,贴近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要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与基层治理体系的契合点,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助力乡村振兴中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桥头堡”作用,建立法庭庭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制度,将辖区案件纠纷特征、综治态势、信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作为议题进行讨论,为乡镇治理工作建言献策,促进镇域高质量发展。加强与辖区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联动,在全方位对接基层社会解纷力量、完善基层多元解纷网络中助力纠纷化解,做到纠纷信息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第一时间分析研判、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广纳社会力量,可将基层妇联主席、退休返乡人员、网格员等纳入调解员队伍,深化防范排查,打好矛盾纠纷“阻击战”。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本土化实践,将法庭工作与村级党建、果品产业、林地承包、生态环保、文明乡风等方面深度融合,持续发力,下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先手棋”,用法治激活乡村振兴动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中,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化保护和家庭关系的修复,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使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送法下乡文艺演出、开办乡村振兴法治讲堂、设立“枫桥驿站”等形式,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司法力量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