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人受伤不构成伤残,还要赔偿对方营养费吗?
法院:营养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方某某与陈某某因货物运费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将方某某打伤,致方某某左侧第3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4天。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对陈某某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经鉴定,方某某左侧第3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方某某起诉陈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方某某不构成伤残,对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后方某某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营养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不以构成伤残为前提条件,对方某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上述规定可知,营养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本案中,方某某因案涉纠纷导致左侧第3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