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民事主体因与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而与分公司直接签订合同。那么,如果发生债务纠纷,能否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二者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配?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设立了A分公司,A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欠下乙公司6万元货款无力支付。经反复催要无果,乙公司将A公司、甲公司共同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释法明理之外,另就企业的经营现状、业务往来等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耐心沟通,并适时提出合理的还款建议,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A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2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付清,A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乙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即由分公司先行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可由总公司直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