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因患精神障碍被家人送进医院精神科治疗,治疗期间小王破门跳窗导致胸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小王及家人与医院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小王因患妄想性障碍疾病到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一日,趁看护人员没在场,小王破门跳窗从精神病二楼跌落至一楼导致胸部、腰部等多处损伤。从其跳窗到被找到期间历经达15个小时,小王经救治,其胸部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后小王及家人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形成纠纷。
原告诉称,因被告医院疏忽看护,致使原告在该院精神病科病房二楼跌落至一楼造成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医疗服务和保障人身基本安全的义务。原告受伤系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当所致,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为规避医院管理,趁看护人员不备,破门跳窗逃逸,造成自身伤害,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被告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从原告小王的病历可以看出其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病人根据病情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精神病科,原告入住时已被诊断为妄想性障碍精神病,且原告是被封闭式管理治疗,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管理更加严格,原告能够破门跳窗从二楼跌落至一楼造成人身伤害,从破门跳窗到寻找到原告长达15个小时,更进一步说明被告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监控不到位,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同意向小王一次性赔偿83000元。
法官提醒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摔伤、坠床等意外事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如何保障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安全,本案给医院的警示是:医疗服务对象大都身体状况较差,行动不便,甚至心智不健全,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要尽力“以人为本”,改善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而作为患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诊疗和其他活动,有事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避免因行为不当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