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在外聚会吃饭
却在餐厅不慎摔倒受伤
是责怪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还是该埋怨自己粗心大意
责任究竟在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晚上,方某与朋友在A餐厅就餐,用餐期间,方某到二楼上厕所,下楼梯时脚底打滑摔倒至地面,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方某认为A餐厅未及时清理楼梯油污,导致其滑倒,A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湛河区法院。
A餐厅认为,其已在楼梯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在A餐厅用餐期间摔倒受伤,A餐厅虽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志,但未设置防滑措施,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周围环境及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摔倒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A餐厅的赔偿责任。综上,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实际情况,本院判决A餐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方某自负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理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而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