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到某公司任职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3年,王某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某公司组织王某进行多次业务培训,后王某在职期间连续多次违规违纪、被处以2次记过处分及5次警告处分,且在职期间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员工手册》,故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决定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遂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对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管理权,在王某未完成2023年度销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对王某进行业务培训,王某应当予以配合,积极提升业务能力。但在此培训期间,王某存在多次不服从培训管理的行为,公司因此给予王某多次警告处分,上述处分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故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公司规章制度是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和员工行为有序的重要规范。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不仅是每位员工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公司利益和促进个人职业发展的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