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08日08:21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要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自2019年9月成立以来,已有5年多的时间,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相关的经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作过程

  9月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增加为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省人大法制委立即会同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积极推进该项立法工作,在充分吸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3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的意见》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并借鉴福建、黑龙江等地的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省一府一委两院”、省直相关厅局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意见3条,采纳1条。10月24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和有关法学专家,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定位和组成。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示范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明确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工作原则。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三)规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承担的具体工作。基于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第七条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承担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联系代表等部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规定涉及省人大常委会职责权限的,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同时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示范区人大工委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建议。

  (四)规范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在第十一条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增强工作合力。同时,在第十二条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监察工委、济源中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沟通联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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