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11月2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对规范和保障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一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工作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