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11月2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好推动黄河国家战略在河南省落地见效,对我省黄河防汛条例、黄河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没有对《决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