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08日08:24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工委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实现立法协同性、时效性的必然要求。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函》(常办明发〔2023〕27号)文件要求,对我省黄河防汛条例、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推动黄河国家战略在河南落地见效,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10月31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河南黄河河务局和有关法学专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逐项研究,并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11月11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对《决定(草案)》的部分内容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8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保持一致,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职责进行了厘清。

  (二)关于《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一是依据上位法,对黄河河道水质监测工作的职责进行明确。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对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爆破作业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三是根据工作实际,对黄河干流和沁河干流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权限进行明确。

  另外,为了保持立法的协调性,对两部条例中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相重复的条款删去,同时,为了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还对《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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