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有助于落实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通过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区域资源、加强优势互补,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的能力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区域协作,完善协同保护制度安排。一是推动协同保护政策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过程中,区域间要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交流研讨,充分交换意见,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完善。优化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使用机制。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二是优化协同保护机制。共同总结推广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经验,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构建高效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恶意诉讼的发现、甄别和规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案件通报机制,探索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三是推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执法标准相衔接。建立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衔接,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增强技术支撑,扩大协同保护社会影响。一是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健全完善区域间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人才库,加强跨区域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传播利用,围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鼓励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降低社会公众维权成本。二是加强重点业务研讨。搭建专业人才交流平台,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加强在重大理论课题立项、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定期举办区域研讨会议,提高队伍执法司法能力。三是厚植文化理念。加大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做法报道,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协同保护成果落地。一是加强对接沟通。区域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庭处室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做法。二是建立会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检察、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重点针对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达成共识。三是促进交流转化。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区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跨区域业务成果转化,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跨区域司法保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