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12月16日07:2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初审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组织领导下,明确专人,组织专班,在《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环节即提前介入,认真收集、学习国家和省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沟通对接,实时掌握条例进度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期间,我委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内蒙古、四川进行考察学习,并赴郑州、安阳、鹤壁、三门峡四市及所辖县(市、区)深入开展调研。同时,将《条例(草案)》向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燃气企业、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初审修改征求意见稿后,召集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13家省直单位并邀请消费者协会、燃气企业、用户进行座谈,再次对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论证。9月9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初审修改稿。9月18日,我委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燃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保障。近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燃气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压实各方责任,规范燃气经营服务和使用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体例结构比较合理,内容较为可行,基本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于储气责任落实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我省具有“缺油少气”的能源结构特征,增强天然气储备、落实政府和企业储气责任关系我省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政府和企业储气责任有关规定。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增加有关内容。

  (二)关于燃气经营主体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对该条款作了修改。

  (三)关于特许经营评估问题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近年来在省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对所辖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收效良好,可将这一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我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的内容。

  (四)关于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收费问题

  有的燃气用户提出,燃气企业部分工作人员在燃气工程安装和上门维修服务中,存在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建议在条例中作出禁止性规定。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关于政府规章废止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对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7日公布的《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进行废止不妥,建议修改。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删除了该条相关内容。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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