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和部分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设区的市人大、省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反馈修改意见58条,采纳12条。10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带队到福建省进行了立法考察。11月6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立法要突出安全为先,把安全作为燃气立法的核心关键,压实政府、有关部门、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构建安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一是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等规划,建立部门协同、职责清晰、监管有力、安全高效的燃气管理运行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将第三十四条中“燃气安全”的内容整合到了第六章安全与应急处置一章中。三是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常态化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另外,还对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作了相应修改,以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二、关于城镇老旧小区燃气设施更新改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责任,解决城市燃气的短板和问题。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在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共担机制,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三、关于农村燃气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统筹城乡融合,关注和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使用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农村燃气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厘清有关部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认真研究后认为,目前《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涵盖农村,其中一些基本原则、规定具有城乡普遍适用性,但与此同时,当前农村燃气管理工作还普遍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规划建设不统一、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目前将其纳入地方性法规的时机还不成熟。鉴于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有关内容,作为农村燃气规划建设总的要求,内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并对瓶装燃气供应布局和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同时,授权省政府就农村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先行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即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为:“农村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加强保障民生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和地方提出,燃气行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民生保障,法规内容应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在第三条燃气工作的原则中增加“便民利民”的原则。二是在第二十三条增加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滥用特许经营权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表后至燃烧器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