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增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0月8日,法制委员会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之后,法制委员会将二次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23条,采纳4条。10月23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
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要求。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备要求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字号所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在移送审查、联合审查、数据库共建、能力提升等方面协同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效”。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