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12月17日消息(记者魏全民 见习记者杨亚东)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开简历显示,李建平1982年参加工作后曾在内蒙古电子学校、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内蒙古啤酒厂、呼和浩特市体改委等处任职。1996年3月起开始担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从此进入水务系统。到2004年时,其已经成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11年3月,李建平离开任职15年的水务系统,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直至落马。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案一审公开宣判,涉案金额超30亿元的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一审时审理,李建平仅在2016年至2018年,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便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平均算下来,其几乎每天就要侵吞近200万元。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发文称,李建平案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李建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