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争议发生后,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看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回顾
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常某,经营范围为货物搬运装卸。2020年4月,河南省某速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作为乙方(代理方)签订《区域代理服务合同》。2021年3月,王某某到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工作,主要负责收发快递,工作期间王某某的工资由常某通过微信形式发放。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向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4月,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某与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在2021年3月10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5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作为独立的运营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到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工作,由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经营者常某安排分配工作任务,并发放工资,且其从事的工作属于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的组成部分,故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与王某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具体可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的从属性、经济的从属性和组织的从属性四方面进行审查。
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人身的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考勤打卡等;经济的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是否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组织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但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综合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科学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秩序,维护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