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12月18日15:11

来源:河南政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4〕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7日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和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省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省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省防减救灾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工作措施及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气象局、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2.4.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成员单位: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统计局、疾控局、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

  2.4.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拟制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

  2.4.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省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省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开展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省政府国资委、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中豫航空集团。

  2.4.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红十字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中豫航空集团。

  2.4.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武警河南省总队。

  2.4.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疾控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红十字会。

  2.4.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广电局、气象局。

  2.4.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省防减救灾办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辖市、县(市、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警报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7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委或防减救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各级防减救灾办要适时组织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或防减救灾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减救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灾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政府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名义向国务院或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中央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河南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防减救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防减救灾委组织灾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很高、群众反映很强烈等,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减救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灾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政府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名义向国务院或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中央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河南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防减救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防减救灾委组织灾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减救灾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名义向国务院或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中央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河南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办。

  (11)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省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减救灾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河南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办。

  (9)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5.7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省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厅要指导灾区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中央财政拨款下达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6.1.4 省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要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省应急管理厅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 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名义向国务院或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根据灾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中央财政拨款下达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要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6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2.7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灾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加强统筹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3.3 灾区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4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中央财政拨款下达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指导灾区通过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受灾情况、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省级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各地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辖市、灾害多发易发县(市、区)、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储备库布局。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7.2.3 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编制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 1县级以上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必要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 2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疾控、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控、林业、地震、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防减救灾办协同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修订,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受灾群众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66号)同时废止。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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