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时建议 关注特殊群体法治宣传教育需求

2024年12月25日08: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2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一致认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对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郝平委员提出,要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需求。青少年、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由于自身条件和社会环境等因素限制,可能在获取和理解法律知识方面存在困难。因此,需要针对这些群体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采用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语言进行普法。例如,可以通过校园法治教育、社区法律咨询等活动,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与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思政教育、劳动教育、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发挥好高校专家和专业学生的知识资源优势,既推广法律知识,也让高校师生在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

  庞丽娟委员说,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职责。但是,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家长数量巨大而层次参差不齐。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首先要懂法,有基本的法治素养,才有可能有意识、有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建议增加一款“教育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法治素养”。再者,在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方面,家长是有别于其他教育主体的,家长需要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孩子尊法、守法,所以在“自我保护意识”后还得加上“规则意识、守法意识,形成守法行为习惯”。

  范骁骏委员建议,在第四十六条增加“建立法治教育宣传教育人才业绩认证和奖励激励制度”的规定。原因在于,法治宣传教育如果仅仅是义务性、志愿性的,依靠相关从业人员的自觉热爱,这项工作很可能不可持续,也可能会流于形式。有必要借鉴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对从事法治宣传教育的人员,应该确立业绩认证,从事过正式教育的一定时间,具备相应资质的,就应该在工作经历上留下印迹,在评价工作实绩、成果认定、考核奖励等所有发展进步环节上予以纳入,并颁发相应的认证标识,这样可以提升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使法治宣传教育人才的培养激励更加机制化、规范化。

  于忠福委员说,基层法治人才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在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基层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开展培训”,相对比较宽泛。建议将该条款细化,重点就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力量建设加以完善。

  王建武委员说,如今互联网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已成为大家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相较以往印手册、搞宣讲、摆展板等传统普法方式,利用网络普法传播更快、覆盖更广、互动更强。同时网络上,一些与法理相悖的言论还时有出现,如果没有及时正确的阐释解读和监管纠偏,容易误导大众。草案关于网络普法,仅在第五十一条明确“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然而,网络普法仅依靠支持鼓励是不够的,应当从政府到民间、从组织到个人,有规划成体系地抓,才能占得先机。对此,建议草案对利用网络普法作出系统规范,在网络普法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监督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编辑: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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